江干区关于鼓励和支持留学回国人员和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若干意见
作者: 来源: 发布日期:2014-09-26 浏览次数:10499

为大力实施“人才强区”战略,进一步鼓励和支持留学回国人员和高校毕业生来我区创业,以创业带就业,以创业聚人才,促进区委、区政府提出的 “打造杭州中心区,构建和谐新江干,争创生活品质新示范区”目标的实现,特制订如下实施意见。

 

一、积极鼓励支持留学回国人员来我区创业

(一)留学人员来我区从事高新技术研究或科技成果转化

的,应予优先解决投资立项、融资、孵化用房等实际问题。

(二)留学人员带高新技术成果、项目来我区实施转化或从

事高新技术项目引进开发,并获得省、市创业资助资金的,区财政按规定给予配套,一次性配套创业资金资助最高不超过50 万元,同一项目不重复享受。

(三)实行房租补贴。新办的留学人员创办企业,入驻留学人员创业园的,两年内由创业园为其提供100 平方米以内免费经营场地;在创业园外租用江干区各类生产、科研用房用于创业的,经区人事局、区财政局等部门认定后,两年内由区、街镇财政1:1 给予房租补贴,补贴标准为第一年1 元/平方米·天,第二年0.5 元/平方米·天(实际租用面积超过100 平方米的,按100平方米计算;实际租房费用未达到最高房租补贴的,按实际租房费用补贴)。

(四)实施会展补贴。鼓励留学人员创办企业参加各类会展,对参加市、区政府(或经市、区政府批准)举办或组织参加的各类国内外会展,经区人事局、区财政局等部门认定后,由区、街镇财政1:1 按展位费的50%给予补贴。对单家企业每年最多补贴3 万元,可连续补贴三年。

(五)留学人员创办企业中首次建立博士后工作站的,由区财政按规定给予所在企业一次性10 万元资助。首次进入企业博士后工作站工作一年以上的博士后,经区人事局、区科技局、区财政局认定后,由区财政按规定给予每人一次性5 万元的科研资助。

(六)对留学人员创办企业中取得突出业绩的专业技术人员,优先向国家、省、市推荐申报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劳动模范等荣誉和享受政府津贴;优先作为区“136”优秀中青年人才培养工程的重点培养对象;其子女入托、入中小学,由区教育行政部门优先予以考虑解决。

 

二、积极鼓励支持大学生来我区自主创业

(一)优化创业资助政策。对大学生创业项目申请无偿创业资助的和全日制普通在杭高校在校期间接受孵化并在江干区落地转化的创业项目,参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扶持大学生在杭自主创业的若干意见》(杭政〔2008〕7 号)的规定,享受相关资助政策。进一步完善大学生创业资金资助申请及拨付办法。对本区生源应届高校毕业生在本区首次自主创办企业,工商注册实际到位资金在3 万元以上,且稳定经营一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2000 元。

 

(二)实行贷款贴息。大学生创业企业获得银行商业贷款,且贷款应用于生产经营相关开支的,对申请人实际应支付的贷款利息给予50%贴息,最高额度为2 万元。商业贷款贴息和项目无偿资助不能重复申请,且商业贷款贴息五年内只享受一次,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2 年。

 

(三)实行房租补贴。新入驻大学生创业园的大学生创业企业,为其提供50 平方米以内的免费经营场地。创业园区无法提供场地,而在创业园外的大学生创业企业租赁本区范围内房屋用于创业的, 经区人事局、区财政局等部门认定后,两年内由区、街镇财政1:1 给予房租补贴,补贴标准为第一年1元/平方米·天,第二年0.5 元/平方米·天(实际租用面积超过100 平方米的,按100 平方米计算;实际租房费用未达到最高房租补贴的,按实际租房费用补贴)。

 

(四)实施会展补贴。鼓励大学生自主创业企业参加各类会展,对参加市、区政府(或经市、区政府批准)举办或组织参加的各类国内外会展,经区人事局、区财政局等部门认定后,由区、街镇财政1:1 按展位费的50%给予补贴。对单家企业每年最多补贴3 万元,可连续补贴三年。

 

(五)实施孵化器政策。大学生创业园及园内企业,可参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的实施办法》(杭政办〔2006〕26 号)的规定,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三、完善创业服务体系

 

(一)落实资金保障。区财政每年安排500 万资金用于鼓励支持留学回国人员和大学生自主创业,今后每年按实际情况充实和调整,专款专用,滚存使用。经市人事、财政等部门联合认定的创业园,区财政按规定给予资金配套;按“一园多点”方式在区内开展的大学生创业园,由区财政每年按其实际入驻的留学回国人员和大学生数量给予建园资助。

 

(二)落实扶持政策。按杭政〔2008〕7 号文件精神,实施工商注册等各项优惠政策,对入驻大学生创业园的大学生企业,优先获得区科技风险投资、融资担保、区科技三项经费扶持和技改贴息资金资助。

 

(三)优化创业服务。积极为留学回国人员创办企业和大学生企业提供资金扶持,与银行及风投机构等相关单位协调,协力帮助解决企业初创期的融资难问题;开展创业导师聘请工作,为创业企业提供智力支持;积极搭建信息平台,帮助创业企业分析市场风险、拓宽市场销售渠道;区人才中心要为留学回国人员创办企业和大学生企业提供各类免费服务,免费提供三年人事代理和创业咨询服务,免费组织参加市区组织的人才招聘会、在江干人才网发布招聘信息等,大力支持创业企业积极引进人才。

 

(四)开展创业奖励。区政府设立“留学回国人员创业奖”和“大学生自主创业奖”。每两年评选若干名优秀留学人员创业人才、优秀大学生创业者,给予每人一定的奖励(评比条件另行制定)。

 

(五)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杭州市江干区留学回国人员和大学生创业园创建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创业园发展规划、建设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和政策的研究与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人事局。创业园应积极创造条件为园内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健全完善区领导和区相关部门负责人联系大学生自主创业企业制度。

 

四、附则

 

(一)留学回国人员是指在国外学习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的公派、自费出国留学生(包括已获得留学国国籍或居住国永久居留权者)以及学成后在海外工作的,属于区内急需的高级管理人才、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带头人,以及拥有较好产业化开发前景的专利、发明或专有技术等人员;在国内已取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到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公司工作或学习一年以上,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

 

(二)留学人员创办企业是指留学人员领办、创办或者参与创办的独资企业;留学人员以货币、实物或者土地使用权与国内外公司、企业或者其它经济组织共同举办合营企业,在注册资本中出资额或者作价金额达20%以上的;留学人员以技术、专利等无形资产作为资本作价入股创办企业,作价金额超过注册资本15%以上的;留学人员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

 

(三)大学生自主创业是指全日制普通高校在校生及毕业后五年内的大学生(毕业时间为2005 年及以后),以本人名义在江干区范围内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工商经营(以在2008 年1 月1日以后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为准),且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从事当年度我区产业发展导向目录中非禁止、非限制类发展项目,重点资助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或研发项目,从事文化创意类、电子信息类项目。(2)大学生在江干区创办企业,必须由大学生担任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且大学生创业团队核心成员出资总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

 

(四)本意见有关房租补贴、会展补贴、免费人事服务等优惠政策的享受期限,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计算。

 

(五)本意见由区人事局、区财政局、区科技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在职能范围内负责解释。

 

(六)本意见所涉及优惠政策,如遇国家政策性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七)本意见自2009 年1 月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