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扶持动漫游戏产业发展的补充意见
作者: 来源: 发布日期:2014-09-22 浏览次数:9512

为加快推进我市动漫游戏产业发展,提升杭州文化创意产业的竞争力,实现打造全国文化创意产业中心的战略目标,在继续执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扶持动漫游戏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杭政办〔2005〕18号)和《关于鼓励和扶持动漫游戏产业发展的补充意见》(杭政办〔2007〕39号)的基础上,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鼓励和扶持动漫游戏产业发展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从2010年起,市本级财政在每年市文化创意产业专项资金中安排动漫游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7000万元,并根据实际需要适度增长,重点支持动漫游戏作品原创、中国国际动漫节承办、动漫产业研究以及对动漫游戏企业和各类动漫游戏平台建设的资助、奖励、贴息等。
  二、资助扶持项目
        对企业申报的动漫项目,根据考评情况,确定重点扶持的项目,最高按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的15%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一般扶持的项目,最高按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的1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首期拨付总资助额的40%,另60%的余款经审计合格后分两次拨付,每次拨付总资助额的30%。
  三、播出奖励
  1、奖励企业播出。
  (1)凡在本市申报、国家广电总局批准的原创电视动画片,在省级电视台、市本级电视台黄金时段播出的,每分钟奖励500元;在其他时段播出的,每分钟奖励300元,最高不超过80万元。在中央台、上星频道黄金时段播出的,每分钟奖励1000元;在其他时段播出的,每分钟奖励800元,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在境外有影响的电视台(经国家广电总局和世界动画学会认定)黄金时段播出的,每分钟奖励1500元;在其他时段播出的,每分钟奖励1200元,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在多个台播出的,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奖励。
  (2)鼓励动画片多台播出,对质量好、收视率高、播出电视台达到一定数量的动画片,给予每部10—20万元的再奖励。
  2、奖励媒体播出。杭州本地电视台优先安排本市企业制作的原创动画片,在17∶00至21∶00播放杭产动画片的总时长超过1万分钟,且播放近3年内出品的动画片总时长超过5000分钟的,奖励20万元;总时长超过1?5万分钟,且播放近3年内出品的动画片的总时长超过7000分钟的,奖励30万元。
  四、发行奖励
  1、我市原创动画电影在全国院线上映,播映所属权限区域内的首轮票房达到500万元以上的,奖励出品方10万元;首轮票房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奖励出品方30—50万元。
   2、对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正式应用于手机平台的原创动漫作品,相关营业收入排名位居全市前三位的,分别给予企业5万元、10万元、15万元的奖励。
  五、精品奖励
  1、对公开播映、发行的原创动漫游戏作品,获国家级、浙江省级、杭州市级政府类奖项的,根据其获奖等级,分别给予30—50万元、15—30万元、5—10万元的奖励;在国际上获得权威大奖的(经国家广电总局和世界动画学会认定),根据其获奖等级,给予50—100万元的奖励。
  2、被国家有关部门推荐的优秀原创动漫游戏作品,给予20万元的奖励,并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奖励。
  六、销售奖励
  对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动漫游戏产品,年销售总额在2000—5000万元的,按年销售总额的1%给予奖励;5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2%给予奖励。其中,年境外销售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再奖励。销售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七、扶持动漫演出
  发展我市动漫舞台剧,鼓励儿童剧、青春剧等艺术形式向动漫化、多媒体化方向延伸。对重点动漫舞台剧(节)目予以立项扶持;对在社会上获得良好演出效果的公益性动漫舞台剧(节)目,给予出品方每场次3000—5000元的补贴。
  八、人才队伍建设
  加强和改进我市动漫人才队伍建设,发掘、培育和引进国内外动漫人才。具体按照《杭州市杰出人才评选奖励办法》、《杭州市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管理办法》(市委办发〔2006〕16号)和《杭州青年文艺家发现计划》(市委办发〔2008〕132号)的规定执行。
  九、引导融资担保
  支持和引导担保机构为我市动漫游戏企业的融资提供担保。具体按照《关于鼓励为文化创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实施办法(试行)》(市创意办〔2008〕27号)的规定申请有关专项扶持资金。
  十、奖励入驻企业
  入驻杭州的动漫游戏企业,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给予相应的政策优惠。具体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杭政〔2007〕8号)的规定申请有关专项扶持资金。
  十一、配套资金
  对市财政扶持的项目,区、县(市)财政应给予相应的配套。具体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筹财税政策扶持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意见》(杭政办函〔2008〕122号)执行。
  十二、附则
  1、原有政策与本《意见》相抵触的,以本《意见》为准。
  2、本《意见》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调整,则按照国家和省、市调整后的相关政策执行。
  3、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中国国际动漫节节展办公室、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