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大学生创业资助资金实施办法
作者: 来源: 发布日期:2014-09-23 浏览次数:5727

杭人才[2009]180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政府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有关精神,鼓励大学生创新创业,根据《关于鼓励和扶持大学生在杭自主创业的若干意见》(杭政〔2008〕7号)和《关于做好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杭政办函〔2009〕75号)精神,在原杭州市高校毕业生创业资助资金的基础上设立杭州市大学生创业资助资金(以下简称“创业资金”),为规范创业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创业资金的来源 

  市财政每年从市人才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专项用于资助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在市区创业。 

  二、资助对象及条件 

  资助对象为在杭普通高校在校生及毕业后五年内的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毕业时间为2005年及以后,从毕业证书的签发之日算起)以本人名义在杭州市区范围内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工商经营(以在2008年1月1日以后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为准),且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从事当年度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中非禁止、非限制类发展项目。 

  (二)大学生在杭创办企业,必须由大学生担任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且大学生创业团队核心成员出资总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 

  (三)在杭普通高校在校生提出创业资助资金申请,必须有在校期间接受孵化并在杭州市区落地转化的创业项目。 

  对参加杭州市政府主办的大学生创业大赛并获奖的创业项目,在市区落地转化的,按本办法规定,给予创业资助。

  三、资助种类及用途 

  创业资助包括商业贷款贴息和项目无偿资助两种,申请人可根据自身创业要求自行选择商业贷款贴息或项目无偿资助并提出申请。商业贷款贴息或项目无偿资助不能重复申请,且商业贷款贴息五年内只能享受一次,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已获得市、区财政性科技经费、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动漫业发展等方面专项资金(经费)项目资助的在校生或毕业生,不得再重复申请创业资金。同一企业申报项目无偿资助的项目最多为2个。 

  (一)商业贷款贴息 

  1、申请人获得银行商业贷款; 

  2、贷款应用于生产经营相关开支; 

  3、对实际应支付的贷款利息给予50%贴息,最高额度为2万元。 

  (二)项目无偿资助 

  1、申请人有具体的创业项目并具有可行性; 

  2、根据项目的科技含量、潜在经济与社会效益、市场前景等,择优选择资助对象,确定资助等级与金额,重点资助科技成果转化、科技研发和文化创意类的创业项目; 

  3、项目无偿资助分为六个等级:2万元、5万元、8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 

  4、项目无偿资助用于经营成本、研发成本等实施项目的相关费用。不得用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个人消费支出。 

  四、申报程序 

  申请人申请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1、《杭州市大学生创业资助资金申请表》;

  2、身份、户籍、学历(在校生提供在校证明及校方出具的在校接受项目孵化证明)、工商注册(登记)证明; 

  3、申请商业贷款贴息的须提供贷款合同;申请项目无偿资助的须提供相关支出的合同、凭证和商业计划书(项目可行性报告)。 

  4、申请15万元、20万元无偿资助的项目,由创业导师或风投、创投机构及相关企业推荐的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申请商业贷款贴息的,具体按以下流程进行: 

  1、受理。申请人向市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或所属区人事局提出申请(市级企业向市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申请,区级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向所属区人事局申请,下同); 

  2、审核。市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或所属区人事局受理并进行初审后在每季度的第3个月25日前上报市人事局。由市人事局和市财政局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基础上对申请人进行审核; 

  3、公示。经审核通过的拟资助对象和贴息金额由市人事局在杭州人事人才网上进行公示,由受理部门在拟资助对象的单位或所在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 

  4、核准。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事局和市财政局发放核准通知书; 

  5、拨付。根据核准通知书和申请人提供的商业贷款付息凭证,由市财政局和区财政局对商业贷款贴息进行拨付。 

  申请项目无偿资助的,具体按以下流程进行: 

  1、受理。申请人向市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或所属区人事局提出申请; 

  2、审核。市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或所属区人事局受理并进行初审后在每季度的第3个月25日前上报市人事局(区人事和财政部门对大学生创业资助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并共同签署初审意见后,将申报项目的审核材料上报市人事局),由市人事局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对申请人及其申报项目进行审核; 

  3、评审。对审核通过的申报项目,由市人事局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按产业导向、自主创新、商业模式、企业规模、就业人数和利税等要素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评审一般每季度组织  一次,下一季度的第一个月评审本季度受理的项目; 

  4、公示。经评审通过的拟资助对象和资助金额由市人事局在杭州人事人才网上进行公示,由受理部门在拟资助对象的单位或所在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 

  5、核准。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事局和市财政局发放核准通知书; 

  6、拨付。根据核准通知书,由市财政局和区财政局对项目资助资金实行分两期拨付,首期支付70%;其余部分资金根据项目进展程度,在首期资助资金通过考核或审计后再予拨付。 

  五、资金承担 

  市属企业的贴息和资助项目按标准由市级财政全额拨付;区级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贴息和资助项目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市、区两级贴息和每期资助资金应在市创业资助资金文件下达后1个月内到位。 

  六、监督与管理 

  (一)市人事局和市财政局负责创业资金使用的管理监督和绩效评估工作。

  (二)资助对象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对获得的创业资金加强或完善财务管理; 

  2、获得项目无偿资助的,自每期资金拨付之日起三个月内应向市人事局与市财政局(区级企业向区人事局与区财政局)递交资金使用情况的财务报告和项目运行情况报告; 

  3、接受有关部门对资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三)资助对象如采取弄虚作假方式,骗取创业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市财政、审计、监察机关作出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负责创业资金管理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市财政和监察机关等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对责任人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创业资金属贷款贴息和专项经费补助,按《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的有关规定,作为企业收益处理。 

  六、附则 

  (一)创业资金的管理费用按照有关规定列入部门预算安排解决。 

  (二)本办法由市人事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三)各区、县(市)可参照本办法制订相关大学生创业资助办法。 

  (四)本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原《杭州市高校毕业生创业资助资金实施办法(试行)》(杭人才〔2007〕370号、杭财教〔2007〕799号)和《杭州市高校毕业生创业资助资金实施办法(试行)操作细则》(杭人才〔2007〕469号、杭财教〔2007〕1112号)同时废止。 

  附件:《杭州市大学生创业资助资金申请表》